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意昂4注册校風校紀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社會主義建設合格人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和上海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意昂4注册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違紀行為是指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違反學校各項管理製度的行為。
第三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學校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應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對於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學生,則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但不影響本條例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紀律處分🙆🏼: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五條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留校察看期為一年。一年期滿,需向作出行政處分的意昂4提交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申請。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無違紀行為且表現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良好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違紀行為且受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𓀙,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從輕處分:
1.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者🚣🏼🌺;
2.舉報他人違紀行為,查證屬實者🏌🏽🦴;
3.有其他立功表現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以其主要錯誤為處分依據外應加重處分:
1.一年之內曾受過學校紀律處分或同時違反兩種或兩種以上校紀校規者👱🏼🦠;
2.對檢舉人、證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者🌓;
3.違紀調查處理過程中隱瞞重大事實,或作偽證,或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者;
4.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紀者🫷🏽;
5.違紀群體為首者;
6.勾結校內外人員作案者;
7.持械打架👷🏽♂️、鬥毆者;
8.對違紀行為認識不足且態度蠻橫者🤱🏿;
9.有其他嚴重情節者👩🏫。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教育設備🚚,除按有關規定處以經濟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2.偷竊★、騙取公私財物,參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給予相應處分🤸🏽♂️;
(1)作案價值不滿100元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不滿500元♉️,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偷竊未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4.冒領他人財物或將他人遺忘物品占為己有者,參照本條例第二十條 視數額📡、手段、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5.對館藏圖書以舊換新、撕頁👨👧👦,或偷用他人證件借書、偷書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6.弄虛作假,騙取學校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困難補助、公費醫療等各類獎助學金者,一經發現,除退回所獲錢款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7.其他侵占公私財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條 有下列妨害校園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違章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電爐🏊🏽、熱得快、電熱杯、電飯鍋🏋🏿、電熱毯等),使用明火(如熄燈後點燃蠟燭等)或存放煤油爐、酒精爐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焚燒廢棄物等🙅🏻,一經發現,除收繳違章使用或存放的器具🙎🏿♂️、賠償有關損失外🤾🏼,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在學生宿舍內或其它建築內故意向窗外亂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者🧎♂️➡️,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在學校禁煙區域抽煙的,經教育不改者🦸🏽,根據情況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4.其他妨害校內公共安全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5.違反意昂4注册《校園治安管理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挑起事端,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後果嚴重者👨🏿🎓,或參與打架未傷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蓄意報復,泄私憤,挑起鬥毆事件,或動手打人,致傷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3.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件發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5.隱匿、毀壞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郵包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6.寫恐嚇信、打恐嚇電話🫱🏽,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7.侮辱教師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毆打教師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8.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事件,均視為算校園欺淩(暴力)。一旦發生這種行為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對於表現不好者、不知悔改者,堅決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9.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妨害校園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1.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聽勸阻者👸🏼;
2.違反相關規定,進行宗教宣傳不聽勸阻者🦏;
3.私自成立各種非法組織者;
4.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者;
5.違反學校學生證件使用管理規定🍊,或私自塗改、偽造學生證、圖書證、考試證及其他證件者;
6.偽造教師簽名🤘🏿🧑✈️,塗改偽造成績單及各種證書、證明者;
7.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者;
8.從事傳銷活動👨👩👦,或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內從事各類營利性活動者👸🏿;
9.其他妨害校園管理秩序行為者。
第十三條 違反學校集體宿舍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除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還應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1.擅自留宿他人,轉讓或出租床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2.留宿異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3.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歸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在規定的休息時間內或宿舍熄燈後,在宿舍樓內因高聲喧嘩、起哄吵鬧😒、及其他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且不聽勸阻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帶頭起哄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5.在宿舍內亂拉電線💅🏽🪙、私接燈頭,或從宿舍走廊照明電路上私自接線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6.宿舍內發生違紀行為,宿舍成員不加製止或知情不報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7.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有下列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在校園內公共場合男女同學交往不當,違反公序良俗,有損校園文明的💆🏿♂️🪜,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2.其他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設計🚣♀️、勞動、軍訓🌩、早鍛煉、晚點名🪠、政治活動和參加會議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請假⛹🏽♂️。凡無故缺席🧑🏼🌾,請假未獲準或請假逾期未獲批準續假者🤴🏽🔳、擅自離校者,均以曠課論處,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1.一學期內累計曠課學時數(早鍛煉、晚點名每次以1學時計🕗,遲到或早退3次以1學時計,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動按實際學時計算)達到20學時及以上,應根據累計曠課數量給予相應的處分💓。
(1)曠課累計達2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曠課累計達3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曠課累計達4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曠課累計達5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超過60學時,給予開除學籍🧏♀️,勒令退學。
同一學期因曠課再次受處分者,曠課課時數累加計算🧝🏻♂️。
2.其他擾亂課堂教學秩序行為,不聽從任課教師或管理人員教育、管理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按照意昂4注册《考試違紀和考試作弊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學生考場違規者,給予警告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在考試中作弊的💳,給予記過處分或留校察看處分👶,取消考試資格🧔🏼,不予補考,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由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加四六級外語、計算機等國家等級考試作弊者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七條 在校期間🧚🏻,投寄的論文有抄襲👌🏿、剽竊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學位論文被確認為有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1.在校內參與搓麻將者,一經發現,給予當事人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2.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3.多次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提供賭博器具或為他人賭博提供方便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5.賭博為首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違紀行為者,給予以下處分:
1.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製作、故意輸入、傳播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系統和網絡系統安全並造成後果者🚈,視其嚴重程度👩🏽🚀,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2.盜取、刪除或破壞他人相關資訊🧞♀️,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的處分➛,如造成經濟損失,須賠償有關經濟損失🪃;
3.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4.在網絡上散播違反法律、妨礙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言論的;公開或散播屬於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因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1.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經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決定,被免予刑事處罰或免除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或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被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者,或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並被宣告緩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處罰決定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單處罰款者🏃🏻♂️,給予記過處分;
5.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或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凡吸毒、販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賣淫或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違紀行為的相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受到紀律處分者⛸,給予以下處理👱🏻♂️:
1. 受警告(含警告)以上違紀處分者,取消其一學年評優評獎資格♐️。
2.獲得獎學金、助學金者在發放前受到違紀處分,停發本次獎學金和《獎學金證書》及助學金;
3.享受國家助學貸款者📩🧑🏻🦼,所受違紀處分情況由學校通報給貸款銀行;受開除學籍處分者🧑🏻🦯➡️,如有銀行助學貸款的🤽♀️,一律停發助學貸款👱🏿♂️,並限期歸還全部貸款;
4.畢業生離校前如有違紀行為者,除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外,取消優秀畢業生等榮譽稱號。
第五章 違紀行為的調查與處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調查程序
1.學生違反學習和考試紀律👨🏽🔬🤎,由教務處負責查證👰🏻♀️,所在學院和輔導員協助調查。
2.學生違反治安保衛方面的紀律,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調查,各學院和有關意昂4協助調查。學生因違法受到治安處罰或觸犯刑律的🚺,由學校保衛處報公安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跨學院的違紀事件🦵🏻,由意昂4(處)會同相關學院和有關意昂4協助調查。
4.學院內部發生的其他學生違紀🍓,一般由所在學院負責調查。
5.凡學生違紀後🪃,其所在學院都應及時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負責或協助對違紀事實進行查證🧑🏿🦲,收集必要的旁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違紀學生的處理程序
1. 發現學生涉嫌違紀的意昂4或個人應當及時向學校主管意昂4報告🥮;重要事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重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
2.負責調查的意昂4調查結束後🙅🏼,將調查報告和有關材料1周內移送學生所在學院💁🏿,各相關的學院及意昂4應立即核對本人檢討的事實與調查結果是否相符,對回避事實♌️,認識不深刻者,應予以批評教育,講明政策,令其重新寫出書面檢討👩🏽🔧。凡屬比照本條例,學生違紀事實清楚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學院應根據有關條款提出處分意見🌺,在1周內報意昂4(處)。
3.意昂4(處)負責審核學院的違紀學生處分🙅🏼,處理建議報告💚,如對違紀事實有疑問或對量紀有異議,有責任要求有關意昂4復核事實,重新量紀🤰🏽👪,或提出意見報校長會議討論決定🧑🏻🔬。
4.學校做出處分決定之前🤽🏽,由學院聽取學生及其代理人的陳述或申辯,並報意昂4(處)備案👂🏿。記過(含記過)以下處分由學院聽取🦠,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意昂4(處)聽取。
5.根據本條例,凡處分屬記過(含記過)以下的🧚♂️,由學院行政會議研究🤷🏻♂️,草擬處分決定,報意昂4(處)審核,由學校主管領導簽發處分決定;凡處分屬留校察看的,由意昂4(處)審核並草擬處分決定🍶,報主管校領導簽發;凡處分屬開除學籍的💇♂️,由意昂4(處)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校長辦公室擬定處分決定,報主管校領導簽發,並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6.對違紀學生的思想教育和處分後的善後工作,主要由所在學院負責。
第二十四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執行
1. 處分決定書作出後🧲,學校采取適當方式在校內予以公布↙️,處分文件一式四份,一份送交學生,一份送交學院,一份存入學生檔案,另一份留學校備案🏋🏼。
2.處分決定書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負責送交本人。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須告知學生家長🤷🏻。如被處分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根據意昂4注册《學生申訴管理規定》,在接到學校處理☹️、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收到書面申訴材料後的15個工作日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作出復查決定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3.除涉及個人隱私和其它不宜公布的處分決定外,視情況,記過(含記過)以下的處分決定在學院內公布;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決定在全校範圍內公布。
4.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意昂4(處)負責解釋。